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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制度(2)

发布者: 沃博    时间:2022-09-12 18:10:23


特种作业教育是指对接触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气、起重、焊接、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等工种的工人所进行的专门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并经严格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操作。这种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另外,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

对职工应进行广泛的经常性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要在生产过程中自始至终坚持不断。一般的教育方法是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使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化。重点设备或装置大修,应进行停车前、检修前和开车前的专门安全教育,安技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和检修单位进行教育,以确保安全检修。企业应集中力量确保安全检修。对重大危险性作业,作业前施工部门和安技部门必须按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能作业。

另外,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23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231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类型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日常性检查,即经常的、普遍的检查。企业一般每年进行24次:车间、科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专职安技人员的日常检查应该有计划,针刘重点部位周期性地进行。

专业性检查是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如电焊、气焊、起重设备、运输午辆、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等。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春季风大,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高温多雨雷电,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

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

不定期检查是指在装置、机器、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机器、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的安全检查。

232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方法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要深入基层、紧紧依靠职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检查工作。

1、建立检查的组织领导机构,配备适当的检查力量,挑选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参加;

2、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思想、业务知识、法规政策和物资、资金准备:

3、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既要严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实效;

4、把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检为主,企业内相应部门间互相检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和借鉴;

5、坚持查改结合,检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整改才足最终目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6、制定和建立检查档案,结合安全检查表的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检查档案,收集基本的数据,掌握基本安全状况,实现事故隐患及危险点的动态管理,为及时消除隐患提供数据,同时也为以后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奠定基础。

在制定安全检查表时,应根据用途和目的具体确定安全检查表的朴类。安全检查表的主要种类有:设计用安全检查表:厂级安全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表;专业安全检查表等。

安全检查表的制定过程包括:

(1)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由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工人和安技人员共同总结生产操作的,分析工艺过程和设备特点,从中查明可能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各种潜在危险因素和环节条件。要特别重视总结工人的实际经验,因为它们可以作为科学分析的基础和补充,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可以组织工人开展事故预测活动,就可能发生的事故、触发事件、事故原因、事故后果、影响范围、预防对策措施等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总结。这样做不但可为制定安全检查表奠定基础,也可使工人群众从中受到深刻的安全教育,增长预防事故的知识和本领。

(2)确定检查标准和要求。确定的依据就是国家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标准,以及企业自身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要求参数,安全操作规程等。

(3)确定检查时间。要根据检查的范围和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间隔的时间,如月、日、班、时等。

(4)做出检查表。检查表的每项内容、标准、要求都应力求简洁明了,以便于识别判断和填写检查结果,如可以用“是否”、“有无”等提问式的语句,对设备的检查表可直接写明其工作参数的允许范围等。

制定安全检查表要在安技部门的指导下,充分依靠职工宋进行。初步制定出来的检查表,要经过群众的讨论,反复试行,再加以修订,最后由安技部门审定后方可正式实行。

2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的—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41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死亡,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计算出来的。

②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I二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10)的事故。

③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④按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休名称,常见的有: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

2、伤亡事故报告

伤亡事故按如下程序报告:

①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工会。

③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3、伤亡事故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按下列规定进行:

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级隶属关系的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要按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②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企业报送主管部门的数字要与报送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数字一致,各级主管部门应如实向同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③省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应按时报到国家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4)伤亡事故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①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242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中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25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251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及范围

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日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上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其中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卫生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卫生环境的必要措施,其中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房屋设计等辅助性措施,即为保障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环境的必需的房屋设施等措施,其中包括更衣室、沐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安全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健康安全展览和训练班等。

252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方法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

(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

(2)在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

(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企业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主任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订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科审查汇总,技术科编制、计划科综合后,由企业领导召开有关科室、车间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26职业健康安全监察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健康安全职责和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和惩诫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监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监察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健康安全监察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职业健康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活动是以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对政府和法律负责,既不受行业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职业健康安全监察具有专属性。而执法主体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职业健康安全监察还具有强制性。职业健康安全监察机构对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并具有一定的强制特点。这是因为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后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以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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